青岛市支持国际市场开拓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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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各有关企业:
为引导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促进全市对外贸易稳定增长,根据青岛市商务局、青岛市财政局文件精神,现将2016年度支持国际市场开拓项目申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及条件
1.在青岛市区域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
2.已办理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
3.近三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
4.具有从事国际市场开拓的专业人员;
5.未拖欠应缴税收或应缴还财政性资金;
6.2015年度进出口额低于6500万美元且有进出口业绩1万美元以上(以海关统计为准)。新成立的企业,办理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一年内可不受是否有进出口业绩的限制。
二、支持内容及标准
支持企业自主参加境外主体举办的境外展览会,及组织单位统一组织的列入2016年“千企百展”开拓国际市场计划表(详见附件1)的境外展会。境外展览会按照展览会举办地分为传统市场和新兴市场,传统市场是指美国、欧洲(除东北欧)、大洋洲、港澳台、日本、韩国,除此之外均列为新兴市场。
1.对自主参加境外展览会的企业,给予参展企业展位费(每个展位以9平方米为标准,展位面积低于9平方米的不予补助,下同)不高于实际费用50%的补助(其中,传统市场每个展位最高不超过1万元,新兴市场每个展位最高不超过1.5万元),每增加一个展位增加0.5万元,每个企业同一展会最多补助3个展位。
2.对参加组织单位统一组织的“千企百展”境外展会的企业,传统市场给予每个展位不高于实际费用8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5万元;新兴市场给予每个展位不高于实际费用9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5万元。每增加一个展位增加1.5万元,每个企业同一展会最多补助3个展位。
三、项目申报材料及要求
(一)申报企业应提供的基本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书;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3.企业银行基本存款户开户许可证;
4.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2);
申报企业提供以上材料,审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复印件应按顺序装订并加盖公章。
(二)具体项目材料
1.专项资金拨付申请表
2.展方的邀请函复印件及翻译件
3.与展方签订的展会合同复印件
4.参展人员护照复印件(首页、签证页、出入境记录页)
5.电子行程单(有价格和票务专用章)
6.参展人员身份证明材料(养老保险账户网络导出的带校验码打印页<现场登陆查询>,交费截止期为申报时的上个月、涵盖出国当月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仅限于企业法定代表人>)
7.参展人员展会期间在本企业展位(带公司名称及摊位号)的工作照片(仅收取冲洗照片)
8.发票复印件
9.银行付款或汇款凭证复印件
10.付款所在月银行对账单复印件
(三)企业必须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缺少任何要求提供的材料或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视为不符合条件。企业提交的材料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相关费用应采取从申请企业账户付款到对方企业账户的方式支付,个人及现金支付不予支持;
2.护照、发票及各类付款凭证、付款当月对账单等应提供原件,当面审核后退回;
3.复印材料应加盖公章,字迹清晰,容易辨认;
4.材料有外国文字的,应附中文译本;
5.同一项目已经获得其它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再重复支持。
四、申报、审核及资金拨付程序
(一)项目申请
申报时间:自本通知发布日起至2017年2月28日,逾期不再受理。
企业独立参加境外展览会的企业项目实施完毕后,企业通过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网络管理系统(www.smeimdf.org.cn)提交拨付申报,打印资金拨付申请表,并与有关材料一起报市商贸发展服务中心(福州北路1号乙,天福苑小区商业网点一楼)。
首次申报开拓资金的申报单位应登陆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网络管理系统(www.smeimdf.org.cn),进入远程申报管理系统进行注册,按要求填写企业基本信息,网上提交成功后,打印登记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与基本材料(1、2、3项)一并报送市商贸发展服务中心进行资质审核。
项目年度以项目费用发票日期为准,如发票开具日期晚于项目发生年度,企业需做出特别说明。
(二)市商贸发展服务中心统一受理组织单位和有关企业申报材料,审核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申报材料应审核原件并加盖原件已审核印章或审核人签署原件已审核意见,原件审核后退还申报单位。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在申报截止日期前企业可以要求补充,过期不再受理。
(三)市商贸发展服务中心根据项目申报及初审情况,提出补助资金安排建议报市商务局。
(四)市商务局复核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审核,出具审核报告,并根据审核报告提出具体资金安排意见,并在市商务局网站专栏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10天。公示结束后,由市商贸发展服务中心具体组织相关企业和单位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五、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
(一)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按《青岛市财政局实施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信用负面清单制度办法》将违规行为列入负面清单,取消项目单位五年内专项资金申报资格。涉及其他违法行为的,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项目申请、受理应严格按本通知规定执行,不得向申报单位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申报的书面材料应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三)受聘的审核机构独立、公正审查,出具审查报告,并对所出具的审查报告负责。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对评审机构审查情况进行抽查,对有弄虚作假、出具虚假审查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处分。
(四)企业获得的项目资金,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绩效评估。
附件:1.2016年“千企百展”开拓国际市场计划表
2.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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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对象及条件
1.在青岛市区域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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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支持内容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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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自主参加境外展览会的企业,给予参展企业展位费(每个展位以9平方米为标准,展位面积低于9平方米的不予补助,下同)不高于实际费用50%的补助(其中,传统市场每个展位最高不超过1万元,新兴市场每个展位最高不超过1.5万元),每增加一个展位增加0.5万元,每个企业同一展会最多补助3个展位。
2.对参加组织单位统一组织的“千企百展”境外展会的企业,传统市场给予每个展位不高于实际费用8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5万元;新兴市场给予每个展位不高于实际费用9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5万元。每增加一个展位增加1.5万元,每个企业同一展会最多补助3个展位。
三、项目申报材料及要求
(一)申报企业应提供的基本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书;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3.企业银行基本存款户开户许可证;
4.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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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体项目材料
1.专项资金拨付申请表
2.展方的邀请函复印件及翻译件
3.与展方签订的展会合同复印件
4.参展人员护照复印件(首页、签证页、出入境记录页)
5.电子行程单(有价格和票务专用章)
6.参展人员身份证明材料(养老保险账户网络导出的带校验码打印页<现场登陆查询>,交费截止期为申报时的上个月、涵盖出国当月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仅限于企业法定代表人>)
7.参展人员展会期间在本企业展位(带公司名称及摊位号)的工作照片(仅收取冲洗照片)
8.发票复印件
9.银行付款或汇款凭证复印件
10.付款所在月银行对账单复印件
(三)企业必须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缺少任何要求提供的材料或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视为不符合条件。企业提交的材料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相关费用应采取从申请企业账户付款到对方企业账户的方式支付,个人及现金支付不予支持;
2.护照、发票及各类付款凭证、付款当月对账单等应提供原件,当面审核后退回;
3.复印材料应加盖公章,字迹清晰,容易辨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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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6 11:57: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