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中山市协同创新专项资金--市级协同创新中心运营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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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友888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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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区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翠亨新区经济发展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创新驱动发展的决策部署,加快我市协同创新体系建设,根据《中山市协同创新专项资金使用办法》(中山科发〔2017〕113号),现组织开展2017年度中山市协同创新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扶持方式

  无偿资助,分事前资助和事后补助两种。

  二、申报要求

  (一)申报主体为在我市行政辖区内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所从事行业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发展方向,科技创新能力、经营状况和社会信用良好。

  (二)所申报的信息真实可靠,申报单位须对所有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提供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函;推荐单位负责项目审查推荐,保证项目信息的真实性。

  (三)联合申报的项目,申报单位之间须签订责权利明确的合作协议。

  (四)事前资助类项目,同一企业、同一项目本年度只能在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各专题中选择一项进行申请,不得多头申报。同一项目负责人只能同时承担1个在研市级科技项目,项目负责人承担在研的市级科技项目需通过验收后方能申报新的项目。

  (五)事前资助类项目,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及市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的依托企业可以承担2个在研市级科技项目,其他单位只能同时承担1个在研市级科技项目。市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法人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承担项目数量。

  (六)各专题要求的申报条件。

  专题一、专题二和专题三适用于市级协同创新中心申报。专题一、专题二的申报单位需同步填报市级协同创新中心认定申请(详见《关于组织开展中山市第二批市级协同创新中心认定的通知》)

  专题一、市级协同创新中心认定资助

  1、支持内容:

  本年度获得认定的市级协同创新中心建设。

  2、申报条件:

  本年度申请并获得认定的市级协同创新中心。(详见《关于组织开展中山市第二批市级协同创新中心认定的通知》)。

  3、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1)《中山市协同创新中心认定(资助)申报书》;

  (2)法人资格证明(主申报单位提供);

  (3)上年度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主申报单位或主要出资单位提供: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成立不足一年的申报单位提供2017年5月的财务状况凭证);

  (4)协同创新中心建设方案(提纲见申报书附件);

  (5)协同创新中心多方共建协议;

  (6)现有科研仪器设备清单(含名称、型号、原价、数量、购置年份);

  (7)场地面积证明;

  (8)已投入经费台账及单笔支出5万元以上的大额凭证;

  (9)协同创新中心技术负责人学历或职称证书复印件(申报研发型协同创新中心提供);

  (10)上年度企业研发费投入、近5年开展的产学研合作成效佐证材料,协同创新中心人员名单及学历证书复印件(申报企业协同创新中心提供);

  (11)申报材料真实性及自筹资金到位承诺函(格式见申报书附件);

  (12)其他与协同创新中心建设相关的佐证材料。

  4、支持强度:一次性资助50万元。

  专题二、市级协同创新中心重点建设资助(与市级协同创新中心认定同时申请)

  1、支持内容:

  支持由市、镇(区)与高校院所、科研院所或创新服务机构共建、具有明显公共服务属性且在本年度获得认定的市级协同创新中心建设。

  2、申报条件:

  (1)本年度获得认定的研发型或服务型市级协同创新中心。(具体要求详见《关于组织开展中山市第二批市级协同创新中心认定的通知》);

  (2)协同创新中心需市(镇)共建且对所在区域或产业创新发展有较大推动作用(提供市(镇)共建支撑材料)。

   3、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1)《中山市协同创新中心认定(资助)申报书(研发型、服务型)》;

  (2)法人资格证明(主申报单位提供);

  (3)上年度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主申报单位或主要出资单位提供: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成立不足一年的申报单位提供2017年5月的财务状况凭证);

  (4)协同创新中心建设方案(提纲见申报书附件);

  (5)协同创新中心共建协议;

  (6)现有科研仪器设备清单(含名称、型号、原价、数量、购置年份);

  (7)场地面积证明;
  (8)已投入经费台账及单笔支出5万元以上的财务凭证;

  (9)协同创新中心技术负责人学历或职称证书复印件(研发型协同创新中心提供);

  (10)材料真实性及自筹资金到位承诺函(格式见申报书附件);

  (11)其他与协同创新中心建设相关的佐证材料。

  4、支持强度:事前资助,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不含土地成本等)50%的比例择优支持,其中,研发型协同创新中心最高资助1000万元,服务型协同创新中心最高资助500万元,用于场地租赁、仪器设备和软件购置、人力资源成本、项目研发、公共服务、交流合作和产业资源规划等与协同创新相关的费用开支。

  专题三、市级协同创新中心运营补助

  1、支持内容:

  上一年度获得认定的企业协同创新中心建设运营补助。

  2、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已获得市级协同创新中心认定并取得阶段建设成效。

  3、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1)《中山市协同创新专项申报书(事后补助)》;

  (2)协同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总结(提纲见申报书附件);

  (3)2016年6月1日-2017年6月1日期间,协同创新中心用于仪器设备和软件购置、人力资源成本、项目研发、公共服务、交流合作和产业资源规划等与协同创新相关的实际支出台账及凭证;

  (4)相关支出费用专项审计报告(获得拟立项资格后补充提交);

  (5)专项审计报告承诺函(格式见申报书附件);

  (6)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函;

  (7)与协同创新中心建设相关的佐证材料。

  4、支持强度:按中心用于仪器设备和软件购置、人力资源成本、项目研发、公共服务、交流合作和产业资源规划等与协同创新相关的实际支出额的30%择优支持,单个项目最高补助100万元。

  专题四、协同创新业务拓展

  1、支持内容:

  择优支持我市除市级协同创新中心以外的其他各类创新主体或者机构牵头开展的、具备以下协同特性的科研创新活动:

  (1)产业链协作。通过组建产业创新联盟等合作方式,与关联产业链或创新链的一家或多家单位,联合开展项目研发、成果转化与推广、人才培养等协同创新合作;

  (2)区域间合作。不同行政区域内的一家或多家单位,联合开展跨区域的技术研发、资源共建共享、共性技术推广、检验检测、技能培训等协同创新服务;

  (3)跨领域融合。各类企业、高校院所等创新主体或者服务机构之间运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智能技术等现代技术手段开展的协同研发、协同制造、协同服务等科技创新合作。

  优先支持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消防领域、水污染防治领域的技术协同研发和成果转化运用。

  2、申报条件:

  (1) 项目由2家(含)以上单位联合完成(存在隶属或关联关系的合作方之间开展的项目不在本专题支持范围);

  (2) 项目各方协同定位明确,目标清晰,技术路线合理,具有创新特色;

  (3)项目已取得阶段成果(如:已形成样机、完成中试或实现产业化、已投入运营或其他标志性成果等)且应用前景良好;

  (4)优先支持省部产学研创新联盟(含筹建)、企业科技特派员参与项目及深中协同合作项目。 

  3、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1)《中山市协同创新专项申报书(事后补助)》;

  (2)主申报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3)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提纲见申报书附件);

  (4)项目合作协议;

  (5)项目用于仪器设备和软件购置、人力资源成本、项目研发、公共服务、交流合作和产业资源规划等与协同创新相关的实际支出经费台账及凭证复印件;

  (6)相关支出经费专项审计报告(获得拟立项资格后补充提交);

  (7)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函;

  (8)与项目实施成效相关的佐证材料。

                 中山市科学技术局

                  2017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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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8 9:4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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